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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体制与中国的技术追赶

书 名: TRIPs体制与中国的技术追赶

英 文 名:

作 者:文礼朋 

I S B N:978-7-5097-1653-3

丛 书 名:

关键词: 中国 知识产权 经济学 TRIPs体制

出版时间:2010年08月

中文摘要

知识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是一种完全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通过界定知识产品的所有权从而使得作为公共产品的知识产品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提供出...展开

知识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是一种完全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通过界定知识产品的所有权从而使得作为公共产品的知识产品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提供出来,并克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必然会带来的弊病,这是科斯经济学的典型应用。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关系最为密切。专利制度并非没有代价,但是在提供实用性技术方面,专利制度总体上优于政府资助,是一种次优的制度。

但是,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远不如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以外部性经济理论和公共地悲剧理论为基础的经典专利经济学有严重的缺陷。从有形财产中归纳出来的公共地悲剧理论,并不能够简单地照搬到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当中。知识产品的完全非竞争性,使得知识产品没有拥堵和过度使用的问题,“过多的使用”并不会导致知识产品本身的耗损。因而知识产权的设立没有一般有体物财产权设立所具有的静态效益——减少财产的过度使用与耗损。知识产权的设立只有动态的收益——促进其提供。对于有体物财产来说,由于其竞争性的特征,在缺乏财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生产者一无所得,必然会面临完全没有提供的困境。在知识财产领域,由于知识产品的完全非竞争性,在缺乏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必然会面临搭便车的问题,但生产者仍然可以使用其创新产品,并非一无所获,因而仍然存在创新产品的提供,尽管供给不足。换句话说,设立知识产权的动态收益要相对小于有体物财产权设立的动态收益。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由于其完全的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界定相对于有体物财产权的界定其成本很高。这些都是造成知识产权产生较晚的重要原因。

根据经典的专利经济学理论,由于技术研发的外部性,技术创新的投入总是低于社会最优水平,专利保护强度的提高,减少了技术研发的外部性,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新。专利竞赛理论和累积性创新理论对经典专利经济学进行了重大修正。专利竞赛理论指出,即便存在技术研发的外部性,由于社会上并非仅仅只有唯一的企业或个人拥有创新能力,而是有很多企业或个人在进行一场创新竞赛,只要专利垄断收益高于技术研发成本,由于未来的创新成果属于无主财产,在胜者全拿的专利制度下,不仅不会导致创新投入的不足,还会产生创新投入过度的寻租行为。对专利垄断的保护越强,这种寻租的资源浪费很可能越严重。根据累积性创新理论,本期的创新成果也是下期创新的投入品,对本期创新成果保护的加强,会加大下期创新的交易成本,很可能从总体上阻碍了创新。

在当代的很多高科技领域,复杂产品是常态,每一个产品的生产都很可能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由于交易成本的高昂,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严重的反公共地悲剧的问题,造成知识财产得不到充分使用,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研发,出现严重的专利丛林问题。因而当今美国的高科技界呼吁美国政府相对弱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的司法界最近也顺应了这个潮流。

周边创新属于技术模仿,技术模仿并非等同于抄袭,许多的技术模仿本身就包含了创新。合理的模仿乃是竞争的基石。专利制度与竞争是当代技术进步的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专利保护的强度与竞争的强度均与创新激励呈“库兹涅茨U型”的关系,专利保护与竞争的均衡才能最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大为扩展,以往许多属于基础研究领域的创新被授予知识产权,科学研究的公共领域大为缩小。它表面上有利于鼓励私人资本参与科学研发,提高研发投入和产出,有利于科学研发成果的商业推广,实际上却为科技研发带来了大量的交易成本。这些成本相当分散,很难为普通人深刻地感受到,但其总量巨大,很可能超过其所带来的激励作用。

从模仿到创新,从复制性模仿到创造性模仿,再到率先创新,是后发展国家技术成长之路,所有的后起的西方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早期研发活动集中于对外国技术的反向工程与技术仿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压缩了反向工程与技术仿制的空间,从而减少了这方面的研发投入。发展中国家的早期创新活动,集中于对引进技术的小的改进创新,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这样的较弱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更有利于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压缩了发展中国家反向工程和技术仿制的空间,提高了技术转让的价格,却不一定能增强发达国家通过正规形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意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提高了发达国家技术供应商的垄断地位,很可能会降低他们出售技术许可的动力,也很可能会导致发达国家以产品输入取代对外直接投资,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减少了FDI的技术外溢,加强了外资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东道国来自于FDI的收益减少。

发展中国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与本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历程是一种“库兹涅茨U型”或“J型”的关系。无论是后起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东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其早期发展阶段均有意地放松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方便本国企业合法地模仿外国技术。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成为了当时幼稚产业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成为这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的障碍。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大大提升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丧失了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最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自主权,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后发优势受到严重限制。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并非因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而是为了获得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资格。

日本与韩国的许多赶超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当时相对宽松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紧密相关。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大幅度提高的时代,日本与韩国的许多成功经验现在已经无法效仿。当今中国只能更多地依靠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更多地采用代工生产模式来参与国际市场。

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它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所必需达到的要求,也是我国推进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建设所必须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以最低程度达到TRIPs协议要求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不要盲目地与发达国家所谓的先进的保护体制接轨。在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当中,我们应当坚决捍卫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捍卫TRIPs协议相关条款授予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选择空间,拒绝发达国家的过高要价,同时也迫切需要完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立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完善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相结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的平衡,才能最有效地推动我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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