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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腐败罪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 报告页数:18 页 报告大小: 报告字数:8147 字 所属图书:惩治外逃腐败犯罪问题研究 浏览人数: 下载人数:

文章摘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腐败罪的内容如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行贿人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 展开

文章摘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腐败罪的内容如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行贿人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An Undue Advantage),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不正当好处”应译为“不正当利益”为好。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非财产性质的其他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本国公职人员,只有公职人员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本罪的主观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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