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法律问题
文章摘要:国际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包含通航海域与环境安全两个要素。国际通航海域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海上不存在管辖权“真空”海域,无论是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还是在公海(包括南北极海域),船舶航行均受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约束,每一类管辖权都是基于国家主权产生的。当代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权利,都可以追溯至航行自由理念。当代国际法中对于商船、渔船等商业性服务船舶的约束要远远大于军舰... 展开
文章摘要:国际海上通航环境安全保障包含通航海域与环境安全两个要素。国际通航海域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海上不存在管辖权“真空”海域,无论是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还是在公海(包括南北极海域),船舶航行均受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约束,每一类管辖权都是基于国家主权产生的。当代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权利,都可以追溯至航行自由理念。当代国际法中对于商船、渔船等商业性服务船舶的约束要远远大于军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