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的评介
报告字数:37085字
报告页数:31页
文章摘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部分以及附件七的规定,就中国与菲律宾之间有关南海问题的争端,单方面发起对中国的国际仲裁(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书》),[1]其中第6部分涉及岛礁法律地位问题。[2]仲裁庭将满足《公约》第121条第1款标准的地物统称为“高潮地物”(high-tide features),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第121条第3款)的高潮地物为“岩礁”(rocks...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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