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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废弃论”之批判

作者:谢新胜 出版日期:2019年09月 报告页数:15 页 报告大小: 报告字数:13678 字 所属图书: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十周年所庆纪念文集【国际私法卷】 浏览人数: 下载人数:

文章摘要:有学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具有偶然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利益,而且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方便当事人拖延仲裁执行的时间,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撤销裁决本身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裁决的撤销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仲裁地法院没有必要非得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只有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法院的司法监督才是必要的。因为仲裁程序的最终目标是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为法... 展开

文章摘要:有学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具有偶然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利益,而且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方便当事人拖延仲裁执行的时间,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撤销裁决本身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裁决的撤销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仲裁地法院没有必要非得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只有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法院的司法监督才是必要的。因为仲裁程序的最终目标是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为法院所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只有在执行阶段,用国内立法对仲裁加以控制才是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一个因素。1780692一言以蔽之,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相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而言没有任何优势,在理论上仲裁不受仲裁地法院的司法监督,实践中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仍然可以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已显得无足轻重,完全可以由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司法监督所取代,因此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没有独特功能,理应废弃。笔者认为,上述这种针对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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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新胜:谢新胜,2007年7月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副研究员,2012年7月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