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澳门公共行政在理论上有四种含义:一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二是指公共行政活动,三是指公共行政根据公法的管理活动,四是指公共行政组织制定规章、做出行政行为、签订行政合同等实体和程序行为。本文主要从组织意义上探讨澳门公共行政的产生与变革。
蒋朝阳:蒋朝阳,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澳门基本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