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根据《HSR法案》的规定,当事人一经提出申报并支付申报费,美国反托拉斯执行机构应开始对合并是否给竞争造成威胁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并的审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对当事人来说,合并的审查期也可以称为等待期。在审查的第一阶段,除非反托拉斯执行机构同意提前结束该初始等待期,否则当事人在申报后必须停止合并交易,等待30个日历日以便反托拉斯执行机构作出决定。在现金要约收购(Cash Tender offer)和在破产程序中收购卖方资产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等待15个日历日。在上述等待期内,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同时处理初步审查以确定在合并完成前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该交易计划。一经申请人请求,如果两机构同意,那么初始等待期可以提前结束。在初始等待期内,某一机构不反对合并的决定不能阻止州检察官或任何个人在法院反对交易或阻止一家联邦执行机构随后反对该交易。如果反托拉斯机构在当事人提交初始申报后不反对拟议交易,那么会提前结束初始等待期或者在初始等待期届满前不采取任何行动,合并可以继续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前给予一个准许合并的答复,两机构将允许没有产生反托拉斯问题的交易提前结束初始等待期,并将答复发布于指定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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