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兼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立法完善
文章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的解约权,但该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约权。实践中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罢工、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旨在对改变这种现状进行有益探讨。
文章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的解约权,但该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约权。实践中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罢工、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旨在对改变这种现状进行有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