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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驱动法治深刻变革的数字时代,如何以法治保障技术应用向善,平衡个人数据利用与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通过宪法变迁的教义学...展开
在科技驱动法治深刻变革的数字时代,如何以法治保障技术应用向善,平衡个人数据利用与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通过宪法变迁的教义学阐释吸纳科技发展催生的权利要素,结合权利配置的“权利束”理论,可以建构一套由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组成的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为了加强对个人数据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发挥公法在保护理念、制度构造与功能效果上的显著优势,协调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平等数据关系,促进规范国家权力与控制平台权力。基于“国家—个人—平台”的三元结构秩序,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模式要求国家和平台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在具体路径上,公法保护是一个融贯于数据处理全过程的体系化构造,包括事前预防阶段的风险规制与技术保障、事中监督阶段的内部规制与外部监管、事后救济阶段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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