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将其本国出口管制法律适用于域外行为的过程。长期以来,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都是美国特有的单边做法。但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出于保障常规出口管制...展开
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将其本国出口管制法律适用于域外行为的过程。长期以来,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都是美国特有的单边做法。但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出于保障常规出口管制措施的有效性、履行防扩散国际条约义务等目的,为出口管制法赋予域外适用空间。在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实践中,常见的规则要素包括扩张受管辖主体的规则、扩张受管辖行为的规则以及扩张受管辖物项的规则。
然而,美国滥用自身“技术权力”与法律解释技术,基于推行外交政策、维持技术优势等不当目的扩张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的做法,在实践中遭到了大量的批判与反对。由于国内法域外适用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下能够寻找到一定的法理基础,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在于其域外效力应被限制在何种范围内,亦即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应然边界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学理论与相关国际实践,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应然边界应包括“国际法约束”与“国内法约束”两个层次。
所谓国际法约束,是指国际法为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划定的合法性边界。虽然“荷花号案”的经典论述被认为确立了国际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相关国家实践与国际法理论发展表明,如果国家在主张域外管辖时未能合理援引公认的管辖权基础,其合法性是高度存疑的。因此,一方面,国家推行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应援引国际法上公认的管辖权基础,而不能仅基于“控制理论”“产品国籍”理论等未被国际法所承认的依据主张域外管辖。另一方面,管制国对公认管辖权基础的主张和援引本身应具有合理性,即应当与管辖事项之间具有“真实联系”,并应满足一定的援引条件。
此外,WTO协定与FTA中的禁止数量限制等条约义务也为其成员及缔约国的出口管制措施设置了限制性条件。而由于出口管制措施可能对外国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影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待遇和征收等条款也有可能构成对缔约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限制。根据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善意原则,管制国的措施若具有“施压与胁迫”的性质或滥用权利的情况,也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但如果出口管制措施满足援引相关国际经贸协定例外条款的条件,或存在其他国际法允许的事由,那么就可以解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
然而,由于相关国际法概念与规则的模糊性,以及解决管辖权冲突实体规则的缺失,由国际法义务所构成的“外部约束”并不能完全消除管辖权重叠所导致的“平行管辖”现象,也无法彻底解决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因此,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国际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需要依靠各国在其国内法层面的自我约束来予以维护,而管制国实施的国内法约束也是对国际法约束的重要补充。
国际礼让理念与正当程序原则是管制国在其国内法层面对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进行自我约束的主要法理基础。管制国的立法与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内部规范的方式明确域外管辖的条件、限度和程序,从而提升域外管辖的合理性,降低国际冲突发生的风险与烈度。
如果说国际法施加的外部约束为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划定了义务性、合法性边界,那么国内法层面的自我约束就是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自愿性、道德性边界,它们共同构成了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应然边界。简而言之,这是一个“以国际法约束为底线、以国内法约束为补充”的边界。
在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问题上,中国兼具受制裁方与管制方的双重身份。中国应在积极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以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应然边界为依据,构建起科学完备、理论自洽、彰显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与此同时,中国应在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与相关反制实践中,践行良好的国家实践,推动相关领域国际秩序向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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