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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历史与法理

书 名: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历史与法理

英 文 名: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作 者:李将 

I S B N:978-7-5228-4330-8

丛 书 名:

关键词: 国际法 个人责任 国际责任 司法法理 执行机制

出版时间:2024年10月

中文摘要

相对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后或称“个人责任”)是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领域相对新颖却又充斥争议的概念。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以下简称“东...展开

相对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后或称“个人责任”)是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领域相对新颖却又充斥争议的概念。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以下简称“东京审判”)创造性地追究个人因计划、参与、实施违反国际法的侵略罪、反人类罪以及战争罪的法律责任,这是两次世纪审判留给人类的法律遗产。对于战后国际法的飞跃发展,质疑的声音从未平息,以追究个人责任为目的的司法实践被冠以胜者正义、强权政治、复仇、民族耻辱等名义,甚至,这些质疑被援引为否认和美化历史的工具。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再次使国际刑事司法复归兴盛。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法实践搅动着国际关系的敏感神经,管辖、豁免、制度性合作、义务冲突等使国际刑事司法卷入了政治选择和法律解释的纷争旋涡中,绝对主权观、内部事务、司法政治化、选择性司法以及安理会的介入等又使个人责任原则坠入政治旋涡。

从历史来看,个人责任是人类探索、反思的精神以及思维创造性在国际法层面的产物,它反映着人类对国际秩序更为深入和全面的理解。从现实来看,个人责任已经构成国际社会基本共识的组成部分,体现的是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怀,展示的是对国际法治、和平秩序的热爱。承认、反思和借鉴历史,支持国际正义事业是负责任国家和现代世界公民应展现的姿态。对于个人责任,探求其法理的任务永不过时,以下具有时空延展性的问题值得思考:作为新生事物,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突破了哪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规则?它的产生蕴含着哪些延传至今的法理考量?作为独立的责任模式,它又如何增强国际法的强制力?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在当代面临怎样的挑战?这些挑战又有着何种理论的根源?这是本书试图从法律史视角解答的问题。

本书谈及的“山下奉文案”(Yamashita Case),是两次世纪审判前就开始的司法追责实践,虽具程序和实质争议,但其开创性地追究指挥官对战争罪行的责任,是扭转“麦克劳德案”(the Mcleod Case)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的前奏。不过,该过程不无争议。美国最高法院两位法官在“山下奉文案”的上诉判决中发表了不同意见,他们聚焦复仇与正义之间的微妙关系,这揭示了围绕国际法上个人责任最为根本的争议问题:如何使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免于胜者正义或强权政治的指责,即区分问题。谈及国家,总会有强弱之别,说到战争,常会有胜败之分。历史上,及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一战),战争胜者采用集体责任、集体惩罚进行战后安排,其形式主要表现为相对措施、报复和赔偿。集体责任存在巨大弊端,包括造成更大危害,回避真实的责任归属,忽视规范功能的发挥等。当然,以国家为代表的集体责任并非毫无用处,它在当代仍然以特定的方式发挥着规范作用。集体制裁的时代并非没有审判个人的实践,但它们主要是国内和政治性质的。直到一战后,个人责任才作为实在法上的概念正式地出现在国际法层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国际责任的客观化、去集体化过程开启,两次世纪审判的贡献是开创性的,它们将个人责任原则在国际法层面确立下来。个人责任的论述主要来自两次审判的检察官的论述,这是因为,如果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责任的主体,那么,整个审判程序便无法进行下去。两次审判揭示,个人责任的确立并非偶然为之,相反,它是实在国际法长期积累和发展的结果;同时,自然法也为追究个人责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如同一战后政治家的考量,在检察官的逻辑中,个人责任首先是源于社会和法理面向的必要,因为,唯有惩治操纵国家实施暴行的罪魁祸首,国际法规则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稳定与和平的秩序才可以被期待。此外,个人责任的确立体现着对个人理性的尊重,同时也是实现国际正义的必要。

与国内刑法中的责任不尽相同,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是一个多面向的概念。第一,本质上,刑事责任属于司法概念,它具有独立的意义,其基本含义是有罪必罚,其根本价值追求是正义。具体而言,个人责任就是要通过正当程序确定犯罪事实、责任和惩罚,它是实现国际正义的要求,不仅为了保护受害者,同时,也是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第二,对国际法而言,执行和遵守始终是事关效力甚至存亡的关键问题,历史揭示,促进国际法的遵守是政治家和法官论证个人责任原则必要性的重要法理依据。审判和惩罚个人是怎样产生遵守动力的?威慑是遵守逻辑的核心,基于刑事威慑,审判和惩罚负有罪责的个人能够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第三,国际法追究个人责任还被期望基于框定、区分和记录功能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目的,即构筑和平秩序和实现民族和解。历史揭示,政治家们对个人责任社会面向的考虑甚至要先于其正义和法治面向,直到今天,国际刑事司法的秩序价值都还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个人与集体身份混同的直接后果是,责任主体模糊,其逻辑后果是,个人可以毫无忌惮且不顾后果地行动,并采用转移责任主体或合法化行为的方式来进行无罪辩护。第一,为实现国际正义和促进规则遵守,以官方身份及豁免做出的抗辩必须被限制。第二,鉴于集体的组织特征,上级在保证下属人员遵守国际法规则上拥有特殊的职责来预防和惩治国际罪行,如果他们疏于或怠于发挥相应的控制功能,国际法将追究上级的刑事责任。第三,个人是遵守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单元,作为理性的个体,他们拥有行为选择的意志自由,因而,必须为自己实施的国际罪行负责。第四,国际罪行往往呈现出集体性,如何追究参与共同犯罪之个人的刑事责任,事关法网的严密。

围绕个人责任的基本法理存在诸多争议。第一,个人责任原则的规范机制与执行机制间存在落差,实践揭示,执行机制普遍地落后于规范机制的发展;普遍管辖原则是执行个人责任的理想模式,但是,它的司法适用不仅存在巨大的国别差异,且与主权平等、法律治理等原则产生激烈冲突。第二,刑事威慑与民族和解是对责任个人化进行逻辑推导的结果,不过,自个人责任原则产生之始,它们就处于理论自洽的状态,现实中,它们面临来自实证层面的质疑。第三,建立和维护和平秩序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使命。理论上,正义与和平价值之间是互为支撑的关系,实现正义是构建和平的基础;现实中,国际刑事司法经常被认为阻碍着和平进程。

作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重要法律遗产,个人责任原则为人类对抗国际罪行的事业提供了最具穿透力的理论基础。冷战结束后,国际刑事司法迎来了发展的重要时代,与此同时,个人责任面临着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挑战。绝对主权观倾向于否认国际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它认为,国际罪行的惩治机制应当遵循主权原则包含的限制性;制度性成果与内政产生了持续的对抗,司法政治化、选择性司法等批判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冲击着既有机制的正当性。因为制度性执行与主权豁免、管辖的矛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安理会都卷入了因豁免而引发的争议旋涡。个中原因及破局方案须追寻个人责任的基本法理,其能够提供最具穿透力、最为基础性的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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