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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挑战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作者:梁海明 发布时间:2019-09-04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推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发展,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协调和经济发展,乃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挑战均是意义重大。

  虽然近年来中国推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发展取得不少成效,在推进过程中也发现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有诸如环境数据不完美、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设计欠缺、战略与顶层设计不完善、金融产品创新动力不足、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等的问题,拖缓了“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

  随着上述各类产业及制度上的问题被陆续发现,各界可以想方设法寻找解决的方案。但对推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发展最危险的,却是被忽略或轻视的一些真实存在,且对民生影响深远的“接地气”问题。

  近期我在对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缅甸、印尼、越南、埃及、肯尼亚、南非、埃塞俄比亚、吉布提、津巴布韦、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等14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研究发现,上述国家在发展绿色金融进程中,忽略了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其一,没有考虑有心朝“绿化”(Go Green)发展的企业需求。我在研究中发现,不少亚洲国家如印尼、马来西亚等国近年来陆续发行绿色债券,例如印尼在2018年2月发行12.5亿美元五年期的绿色债券,成为第一个在国际市场发现绿色债券的亚洲国家。除了政府发行绿色债券之外,企业也发行绿色债券。但这些发行的绿色债券,主要的适用对象,在于已经足够“绿化”的企业,对于那些并没有足够“绿化”的企业,要么由于不符合发行绿色债券的条件,望“绿”兴叹,不得不止步。要么不惜采用“飘绿”、“染绿”的弄虚作假行为,发行绿色债券,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金融投资的急功近利,投资者更喜欢一步到位,并没有考虑那些尚不符合发行绿色债券条件,但却有意朝绿化发展的企业。很多亚洲国家的企业,都希望朝加速绿化的方向发展,但从非绿色转向绿色需要过程和时间。在这期间,如果可以开发出较具弹性的“过渡性”绿色债券、“浅绿”债券等的绿色金融产品,允许发行企业将这些发债收入,较为弹性地投入到与气候变化相关投资项目中,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飘绿”、“染绿”等弄虚作假行为出现,令行业更加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鼓励更多的传统企业往绿色企业发展。

  其二,发展绿色金融未有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在对一些非洲国家的研究当中,发现虽然非洲国家一些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获得了投资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等清洁能源的资金,这些太阳能和风力发电厂的建设,也获得了亟需增加电力以发展经济的当地政府支持。然而,这些项目建设过程并不象想象中那么友好,为了获得日照、风力上的优势地区,往往占据、阻断了当地人赖以生存的农田和河流水源,甚至破坏了原始生态环境,以及导致当地贫困民众被迫搬迁,进一步影响民生。这种带来了很多对环境和社会有害的“清洁能源”的项目,无疑是以环保的名义,破坏了环保,并不符合绿色金融设立的原意。

  由此可看出,单纯进行清洁能源投资或发展绿色金融,不但不足以解决“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经济、民生问题,也并不足以解决环境协调和全球气候变化。未来要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如何能通过发展清洁能源的同时带动其它行业发展,更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在我研究的国家当中,有尝试“太阳能发电+”的新型经济产业方式,通过“太阳能发电+土豆、木耳养殖”的方式,上面的太阳能板用于发电,太阳能板下面则用于种植,土豆、木耳适合光照少的生长环境,因此置于太阳能发电板下种植。不仅如此,还可以在太阳能板下面的草地上进行放牧,牛、羊不但可以起到割草机的作用,草地也可以吸收二氧化碳,以减少碳排放。

  这种一地多用的“太阳能发电+”模式,不仅没有占用农田,避免他们因农田、草地受毁而流离失所,反而可以令周边的农田产能提升,促进农业发展,为当地的民众创造更多工作机会,。

  其三,过于发展绿色金融的“投资”而忽视“撤资”。在我研究的14个国家当中,多数政府和投资方只关注于投资绿色产业项目,忽略了国际市场在谈及绿色金融时必然涉及的“撤资“行为。

  以笔者研究的几个中东国家为例,部分国家对发展绿色金融的态度比较积极,表示希望发展绿色产业,通过清洁能源发电。然而究其原因,他们不希望将石油用于国内电力供应,原本是为了保存石油用于利润更高的出口,但是这两三年以来,由于石油价格下跌,成本变低,他们又开始投资传统发电厂,通过石油、天然气发电。结果真正将绿色产业落实行动的很少,更别提通过绿色金融带动绿色产业、清洁能源的发展了。个别国家甚至至今还没有一间风力或者太阳能电厂发电。

  上述这种情况,以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最明显。例如,阿联酋近97%的电力生产以天然气为燃料,剩余的3%则使用石油、煤炭以及可再生能源。化工燃料产业与清洁能源产业存在根本上的冲突,如果一方面不从传统能源行业撤资,甚至继续加大对化石燃料产业的投资,另一方面又表示希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此,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投资银行、挪威主权基金、爱尔兰主权基金以及牛津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发出了各类的撤资声明,自2013年以来,已经有9.38万亿美元的资金从各类化石燃料产业撤资。

  我相信,这类忽视有意朝绿化发展的企业需求、忽视弱势群体利益、加大投资化工燃料产业的同时又宣称要发展绿色金融等情况,并不仅仅在笔者所研究的14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出现,很有可能是大多数正在发展或希望发展绿色金融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理顺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发展的逻辑和动力,将很难推动绿色金融以及绿色产业发展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永续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