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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条约精神,推动中日关系重返正常发展轨道

来源:《东北亚论坛》2018年第5期 作者:杨伯江 发布时间:2018-10-18

  [摘要] 1978年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条约形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并使之法律化,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中日缔结和平条约具有重大国际战略意义,也对中国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立的各项原则与精神对中日关系发展、分歧与矛盾的处理具有根本指导与规范意义,同时,又在不同历史时期中日关系的实践中得到继承并不断发展,最终汇成“条约精神”的总内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已缔结40年,但其重要价值并没有随时光流逝而淡去。相反,条约精神历久弥新,在新形势下更显生机与活力,其深刻内涵有待中日双方进一步共同挖掘、深入领会、忠实恪守、继承发扬。

一、 引言

  201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40年前,正是和平条约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各项原则与精神,使得中日两国打破冷战藩篱、超越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差异,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国家关系成为可能。在条约精神引领下,中日关系40年来发生了深刻变化;尽管历经起伏,特别是自冷战结束以来风波不断,但守住了和平相处底线与经济合作基调,并在管控突出敏感问题、细化规范涉台立场、顺应全球化时代潮流、拓展双多边发展空间、把握关系发展方向、抓住机遇深化合作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这些进展不仅有利于中日两国,也惠及地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回顾中日缔约的这段历史以及40年来中日关系走过的轨迹,不仅能让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而且可望从中得到对当前及今后中日关系发展的智慧启迪。

二、 重温初心,深化对条约意义和价值的认知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署,以条约形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这不仅标志着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程序的最后完成,更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中日缔约在两国关系史上留下了浓重一笔,对中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意义重大,也给当时尚在冷战笼罩下的亚太地区及世界战略格局带来深远影响。

  (一)中日缔约改变了百年来中日关系的历史走向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任人宰割、浸染血泪的屈辱史,更是一部奋起抵抗、救亡图存的抗争史,而日本与中国近代史的这两个基本面都有着撇不清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日关系百年的历史,以1874年日本入侵台湾为起点,是一部扩张与反扩张、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甲午战争后日本逼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不仅获得巨额赔款及割让台湾,也通过战争完成了对华夷秩序的最后一击,彻底颠覆了东亚地区秩序。《马关条约》第一条即规定:“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此后,中国历经八国联军入侵、1901年《辛丑条约》带来的“九七国耻”,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1932年扶植伪满洲国,1933年退出国际联盟,1937年发动“七·七事变”,中日关系进入历史上最黑暗的一个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国后,中日关系处于隔绝、对立状态。1952年4月28日,日本依据非法的《旧金山和约》1、赶在其生效前几个小时与台湾当局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所谓“日华和约”,制造“两个中国”,为中日关系正常化设置了严重障碍2。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中日邦交正常化、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以来中日关系的总基调,使之走上和平合作的道路,开启了历史新纪元。

  (二)中日缔约对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产生了重大深远影响

  中国和日本同为亚太地区主要国家,是二战亚洲战场的主要敌对方,中日通过邦交正常化、缔结和平友好条约实现战后和解,不仅结束了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改变了双边关系,也帮助维护了亚洲和平、形成了此后亚太地区“两个半”战略格局,为中国作为一支独立的战略力量登上地区世界舞台、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此后,亚太地区基本形成以美国及其盟友为一方、苏联及其小伙伴为另一方、中国及东盟等为“第三极”的“两个半”力量格局基础上的战略均势。“第三极”力量的形成与作用的发挥,成为亚太地区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样“典型性冷战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给当时世界范围内东西方冷战打开了一个缺口。1973年9月,日本内阁官房长官二阶堂进曾就中日邦交正常化一周年发表谈话,认为邦交正常化“不仅对日中关系,而且对亚洲与世界和平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随着岁月的流逝已经变得更加重要了”。继邦交正常化之后,耗时六年、时断时续的条约谈判过程进一步表明,中日和解并非仅仅是两国之间的事。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之际,时任日本首相福田赳夫表示,条约使中日之间的桥梁从木桥变成了铁桥,条约“不仅对两国的未来,而且对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和日本都面临来自苏联的军事压力,而“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与此后亚洲国际关系的变化相互作用、成为日本明确在亚洲四大国关系中的位置——面对苏联、强化与美中关系的一步”。此后,在安全与国际事务上,两国结束了长期的敌对状态,一度形成一种“微妙的、间接的战略合作”;双方都反对霸权主义,都不称霸,为维护世界特别是亚太地区的和平、安全与发展,做出了各自的积极贡献。从日方立场看,“日中条约的缔结,加之1978年底美中建交以及日美安保条约,使美国和中国、日本在东亚逐渐形成相互合作之格局,以共同应对增强军备的苏联”。“日中条约签订后,总体来说,在日本安全保障方面创造出了好的环境”。就中方而言,从当时国际关系的现实看,构筑一个和平友好的中日关系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这个国家核心利益,以及为此争取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日缔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将日本争取到反对苏联霸权主义的阵线上来,形成了中美日联手对付苏联社会帝国主义威胁的统一战线”。中国与日本缔结和约、实行改革开放、发表《中美建交公报》,这样三件堪称改写中华民族历史、新中国外交史的大事相继发生在1978年下半年,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三)中日缔约为中国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解决了当时中日两国阶段性战略需求问题。除抵制苏联威胁外,1976年中国粉碎“四人帮”后开始全面推进“四个现代化”目标1,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加强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合作,积极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设备。日本则在经济高速增长后面临市场消化力不足的问题,经济界强烈要求发展长期、稳定的中日经济合作关系,在与欧美国家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中不甘落后。中日缔约对日本而言等于打开了一个巨大的海外市场。

  中国“与美中建交同时进行的日中围绕和平友好条约、长期贸易协定而展开的谈判,是在中国面向‘四个现代化’的路线转换背景下展开的。其目的,在于为中国实现经济现代化与对外开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四人帮”倒台后,“中国领导层明确了他们的当务之急是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并在党章中加入“四个现代化”内容,明确了现代化建设路线。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重新审视过去的自力更生政策,决定从发达国家大规模引进资金、技术、工业设施与设备。日本自然而然地成为技术、生产设备以及中国所需贷款的主要提供者”。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后,日本首相大平正芳于1979年12月访华,正式开始对华提供政府开发援助1。据日本官方数据,从1979年开始30年间,日本向中国提供各类贷款,包括开发贷款、技术合作、无偿援助等共计达到3.4万亿日元,即300多亿美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对中国尤其珍贵。通过对日合作,中国学到的不仅有先进技术,还有产业政策、企业管理经验、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经验以及先进理念。更具有战略意义的是,中日合作为中国对世界开放打开了一扇窗口,为此后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合作、更广泛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加速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宝贵的早期经验。

三、 条约精神引领规范下的中日关系实践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奠定了中日关系的政治法律基础,为中日和平合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条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中日关系的实践中得到继承并不断发展,共同汇成“条约精神”的总内涵,对两国交往与合作起着根本指导与规范作用。历史用了40年的时间证明,中日关系发展得顺不顺、问题处理得好不好,与对条约精神坚持得好不好成正相关关系,忠实践行条约精神是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关键之所在。

  (一)管控突出敏感问题,细化规范涉台立场

  1978年缔结和平条约后,中日关系进入了堪称历史上最好时期的“辉煌十年”,总体“发展顺利,变化巨大,为两个不同社会制度的大国进行国际合作,实行和平共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0]。但进入90年代后,随着苏联解体、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美国开始视中国为在亚太地区的下一个主要竞争对手,停止对日经贸“敲打”,加大“扶日制华”力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中国经济进入高增长通道,中日“两强并立”格局初现。日本政治“1955年体制”崩溃,否认侵略历史、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否定东京审判的势力上扬。中日在历史、台湾问题以及安全、经贸等领域摩擦多发,和平友好条约原则和精神面临挑战。1998年11月,中日双方发表第三个政治文件——《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为两国关系跨世纪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特别是,宣言就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日方首次将“中国只有一个”条文化,其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得到更明确的限定。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构成处置战后日本、包括规范日本与台湾关系的法律基础。宣言规定:(盟国目标)“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台湾问题,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方以“理解”“尊重”中方立场的表述方式,回避了正面明确承认“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一部分”原则,也回避了对台湾地方政权(即所谓“中华民国”)性质及日台关系性质、层级的界定。而且,此后日方关于台湾问题立场的表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一句常被有意无意地“疏漏”。

  至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日方相关立场的表述发展为:“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一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日方立场不再是“理解”“尊重”中方立场的间接式表述,而是清晰表明“只有一个中国”,从而明确了日方“一个中国”的官方立场。二是“重申”这一表述实际追溯确认了1972年联合声明有关条款“一个中国”的含义。三是日方对与台湾关系的定位也更加清晰——仅限于“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一变化排除了日本对台发展官方关系的法律空间,限制了未来日本适用国内法插手台海问题、升级日台合作的政策选项。2007年12月28日,中日就台湾问题进一步阐明日方“四不”立场:不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独”;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不支持台湾当局搞“入联公投”。这一“完整表态”、正确立场得到中方赞赏。

  (二)顺应全球化时代潮流,拓展双多边发展空间

  21世纪初,由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顽固坚持参拜靖国神社,中日关系陷入政治僵局,领导人互访中断,直至2006年10月继任首相安倍晋三对华开启“破冰之旅”。这一时期,世界范围内非传统安全问题突显,能源、环境、气候等全球性议题增多;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大国双边关系加速并轨多边网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迅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中日关系面临新局面,合作面临新机遇。2008年5月,中日签署了第四个政治文件——《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这份“未来志向型”新政治文件将主要篇幅用于阐述加强相互合作的内容,在继承前三个文件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新形势,确立两国关系长远发展的指导原则,规划两国关系未来。

  声明宣布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中日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明确“中日关系对两国而言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庄严使命”。双方确认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相约“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最终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2008年联合声明带有鲜明的时代感,使条约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含有两国“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的内容,声明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中日关系的定位更富于全球视野。双方确认,1972年声明、1978年和约及1998年宣言是发展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要继续恪守;在此基础上,要使两国关系的发展方向同和平与发展、经济全球化、地区经济一体化、国际格局多极化等世界潮流保持一致,共同积极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的挑战。声明第四条(“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第六条(“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既继承和约反霸条款的原则精神,又进一步将中日双边关系与世界相联系,凸显“两国的发展离不开地区和世界,地区和世界的稳定与繁荣也需要中日和解合作、和谐相处”的战略共识。

  (三)把握关系发展大方向,抓住深化合作新机遇

  在冷战终结、苏联解体20年之后,现代生产力跨国界扩张势头愈发强劲,中日合作成为全球化浪潮在东亚、亚太地区的典型体现,成为地区网络型经济与产业分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面对中国全面崛起态势,日方战略焦虑感上升,对“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产生认知与行为偏差,表现出以“互惠”绑架中日关系的倾向1。继2012年日方非法“国有化”钓鱼岛、引发中日关系新一轮恶化后,同年底再次执政的自民党首相安倍晋三提出“侵略未定论”,否认“从军慰安妇”等战时罪行,并于2013年年底悍然参拜靖国神社。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方先是否认中日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后又坚持不存在主权争议、没有谈判余地的“两不”立场。安倍上次执政期间曾推行“价值观外交”“自由与繁荣之弧”“民主大亚洲”构想,这次上台伊始,先是提出“民主安保菱形”构想,后又多方介入南海问题。这些都导致中日之间“增进政治互信”成为空谈,两国关系距离“战略互惠”目标渐行渐远。

  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原本为安倍2006年访华时最先提出,并得到中方赞同。根据2008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构建“战略互惠关系”,首先是基于“新时代赋予两国的庄严使命”,共同为全球和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设计并付诸实践,在实现全球和地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和扩大两国利益。其次,“战略互惠关系”内含道德道义标准,不是无原则的利益交换,更不能“利”字当头,为求“实惠”而置是非于不顾。2008年联合声明体现了中日两国领导人的战略视野与政治智慧,而落实声明同样需要国家责任与历史担当。不能一面奢谈“互惠”,一面试图为历史翻案,一面赚取经济利益,一面搞政治安全对抗。

  在对日方历史翻案言行予以有力反制1的同时,中国继续与日本探索管控分歧与摩擦、改善和规范两国关系。2014年11月,两国达成四点原则共识,“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同意利用各种多双边渠道逐步重启政治、外交和安全对话,努力构建政治互信”,针对“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出现的紧张局势”,“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2018年6月,中日两国政府正式启动东海“海空联络机制”,双方将从海上和空中无线通信开始,逐步实现两国防务部门间热线通话,以规避可能的偶发冲突与纠纷,从而朝构建危机预防与管理机制迈出关键一步。

  2017年以来,国际局势的剧烈变化给中日关系外部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包括中日在内的多个贸易伙伴普遍造成压力,给世界经济前景蒙上阴影。被称为“冷战活化石”的朝鲜半岛局势明显松动,东北亚地区酝酿“地壳变动”。中日关系面对新情况,共同利益上升,合作需求增大,抓住机遇推动关系的改善和发展成为双方共识。安倍内阁一改此前的消极观望态度,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转趋积极,多次表示愿与中方共同探讨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展开合作。2017年11月,中国敦促对方提升双边务实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一带一路”框架内的合作尽早落地;强调中日应抓住对方发展的机遇,着眼大局加强经贸投资等互利合作,探讨第三方市场合作,共同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至年底,日本政府各部门提出并汇总了“日中在第三国民间经济合作”方针,相关合作正式启动。中日关系由此企稳向好,并可望借助“一带一路”广阔平台持续深化扩大合作,最终带动两国关系全面重返正常发展轨道。

四、 对新形势下发展好中日关系的几点思考

  确立于《中日和平友好和约》、在此后中日关系不同发展阶段得到丰富和发展的条约精神历久弥新,在新形势下更显生机与活力。其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包括:正视和正确认识历史;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坚持和平相处,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两国不称霸,也反对任何其他国家谋取霸权;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坚持“求大同,存小异”。条约精神对当前及今后中日关系发展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其深刻内涵有待中日双方继续共同挖掘、深入领会、忠实恪守、继承发扬。

  (一)中日和平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也符合地区与世界利益

  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期间提出的,得到日方积极相应,并写入了《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建立和发展中日“理性友好”、和平合作关系,是由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保持并巩固这样的关系不仅有利于两国的繁荣与发展,而且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新形势下,更需要把这种关系坚定不移地发展下去。当前中日关系外部环境出现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印证了在冷战结束近三十年之际,世界特别是中日两国所共处的亚太地区进入了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历史新阶段。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对中日关系缓和改善、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持续性有更深入、准确的把握,看到中日关系的积极变化、健康发展是符合时代潮流与世界大势、符合两国根本利益及地区与世界利益的必然选择。

  (二)条约精神没有过时,对中日关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与规范作用

  譬如《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霸条款。中国就反霸立场作了清晰的表述:“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写进反对霸权主义的内容,含义有两点。一是中国和日本都不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中国愿意用这点来限制自己,中国承担了义务,不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日本承担在亚太地区不谋求霸权的责任,这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近百年的历史总结出来的经验。由于长期的历史渊源,日本在亚太地区的形象是受了影响的。写上这一条,对日本改善同亚太地区国家的关系,不但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反对任何国家、任何国家集团在这个地区谋求霸权的努力。现在确实有超级大国在这个地区谋求霸权。写上这一条不是干涉谁的内政,而是干涉它们的行动,要侵略、奴役、控制、欺负人,这是应该干涉的”。可见,当时中国并非只是要拉着日本一起反苏,而是也包含着对中日两国的自我约束。今天,国际环境与中日两国的状况都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反霸原则并未过时,在世界及地区形势复杂多变、美国亚太战略出现调整、日美同盟持续走强的背景下,“反霸”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新形势下中日合作的战略基础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

  1991年苏联解体,中日合作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基础,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日合作的战略支撑点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在空前增多。其中,双多边经济、非传统安全等领域的共同利益与合作需求尤其突出。实际上,共同反对“苏霸”的需要虽是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缔结和约并在此后取得非凡合作成就的重要驱动力,但并非唯一驱动力,甚至不是首要驱动力。特别是1977年缔约谈判恢复之后,在中国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即将转向经济建设、即将实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发展经济合作就成了与“共同抗衡苏联”相并重的出发点之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领导人即开始酝酿调整外交战略。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外交目标也要从重点维护国家传统的安全利益转移到实现和维护国家的发展利益上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领导人对战争问题的看法开始有所变化,虽仍坚持“世界大战不可避免”,但不再认为“迫在眉睫”,而是强调有可能争取延缓战争的爆发。至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中国正式改变了“一大片”“一条线”的“联美抗苏”国际战略,开始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的和平外交战略方针,与美国适当拉开距离,中苏关系也开始走向缓和。此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苏性质逐渐淡化,指导规范中日关系的意义和功能则越来越突出。

  概言之,在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前后,中日合作的战略基础既已逐渐发生变化,实现了从以共同的“北方威胁”为前提到以“经济社会领域的互利互惠为核心的多元化合作需求”的转换。此后40年的历史进一步证明,相较于苏联威胁这样的外来因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在中日两国都坚持和平发展的政策前提下,内在因素特别是经济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现实合作需求对中日关系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更具持久性。

  (四)坚持和平相处,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妥善处理分歧

  钓鱼岛争端是中日两国间长期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在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过程中,两国政治家曾明智地决定将其搁置一边。从“暂时避开”到“留待后人去解决”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仅为两国在当时条件下处理这一争端提出了现实途径,而且为将来找到最终解决办法开辟了广阔思路。中日两国之间分歧很多,不仅有双边关系问题,战后秩序观也存在分歧。从中国立场来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战后国际秩序的法理基础,而日方强调《旧金山和约》。中日对战后国际秩序认知的不同,甚至从一些细节也能窥见一斑。例如中国将United Nations译为“联合国”即“联合起来的国家”,这契合英文原文、原意。日本则译成“国际连合”,简称“国连”,以此淡化United Nations“二战中盟国”的初始含义,淡化联合国成立的历史背景,淡化这一国际组织惩处德意日“轴心国”的原始指向。这类例子很多。中日之间消除分歧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目前中日关系在企稳向好、缓和改善的同时,分歧与争端依然存在,东海钓鱼岛、台湾、历史“三大结构性问题”一个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日同处东亚板块,大国相邻,存在分歧争端并不罕见,但关键是以何种思路、何种方式对待和处理。严格恪守条约精神、妥善处理分歧与争端是确保中日之间始终能够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一门“必修课”,必须要考试“及格”,争取得“良好”成绩。对于短期无法根本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求同存异”,同时实施有效管控。中日决定启动东海“海空联络机制”,是两国构建危机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进展,但还只是一个开端。中日双方应当此为契机,通过持续性对话、沟通与磋商,谋求安全关系的改善,增进两国战略互信、构建政治互信。

  (五)抓住机遇深化合作,不断强化两国间现实利益纽带

  中日经济合作成就斐然,惠及双方,也深刻影响了两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1972年邦交正常化时两国贸易额只有约11亿美元,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不足50亿美元,而目前超过3000亿美元。日本GDP总量居世界第三,人口居世界第11位、而国土面积仅为世界第60位,国内市场无法完全消化巨大的产能,这些天然条件注定了寻求扩大市场是日本面对的恒久课题,注定了日本对海外市场的需求、对国际合作的依赖是长久的、恒定的。中日之间发展阶段、产业层级的不同,又决定了中日合作的结构性机遇。而且,与一战前欧洲的情形不同,经济全球化时代中日合作与相互依存不再是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不仅是双边的,也是深深嵌入国际多边分工体系之中的。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早在20世纪60年代,战后日本国际政治现实主义学派的鼻祖高坂正尧就曾预言,“日本真正的对手不是中国”。

  只有建立在深厚的现实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中日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牢靠的。与在其他领域的合作相比,经济合作更容易成为“正和博弈”,通过合作产生的共同利益不仅可以抑制分歧与摩擦,而且可以为双方处理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深化合作、巩固关系纽带奠定物质基础。当前中日关系出现的好势头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而扩大双多边经济合作是增加中日共同利益、使这一好势头固定下来的基本路径。中日两国共同面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仅靠一国难以解决,形势也要求双方加强对话与合作。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为中日扩大深化合作搭建了新平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今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宣布在扩大开放方面将采取4方面、共计10项重大举措。5月,中国宣布,将首次为日本提供2000亿元人民币(约合314亿美元)的投资配额来购买中国股票和债券等资产。这些重要举措,都为中日深化务实合作开辟了新天地。

  (六)从时代与文明高度思考中日关系、规划中日关系

  古井喜实曾从文明繁荣的角度评价《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历史价值,指出21世纪将是亚洲的时代,日中两国以和平友好条约为基础发展合作,将促进亚洲文明的繁荣和发展[1]。1979年12月大平正芳访华期间,曾在北京政协礼堂发表关于中日关系展望的演讲,其中特别强调促进两国文化交流的重要性,指出“如果忘掉这一点,而只注重一时的气氛或情绪上的亲近,进而只在经济利害得失的算盘上建立日中关系的各个局面,那么,这种中日关系就像空中楼阁,最终只能如昙花一现般迅速消亡”。自欧洲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经历了“西风东渐”的几百年。过去20年来,世界经济政治重心在稳步从大西洋向太平洋转移、向亚太地区转移。亚洲在经济上的卓越发展成就能否成功带动亚洲文明的复兴与繁荣,中日关系将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冷战后世界形势错综复杂,国际秩序尚在“无序”中摸索徘徊,有乱局、有迷局、有危局,也酝酿着变局。中日之间如果心无大局,会很容易坠入战略博弈持续加剧的历史惯性之中。着眼下一个40年,两国需要从时代与文明的高度重新审视彼此关系,以持续深化合作为基础,加强在地区及国际秩序构建、规则制定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为维护两国自身利益、为促进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繁荣携手努力,减少乱局、化解危局、防止破局、赢得变局。

  注:

1 1951年7月美英公布对日和约草案,美国政府宣布将召开旧金山会议、签订对日单独和约,声明强调,美英对日和约草案“破坏了1942年1月1日的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等重要国际协定”;重申“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2 “日华和约”的签订引起新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1952年5月5日,中国发表声明:中国政府“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坚决不予承认。

3. 1978年2月,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重申到20世纪末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奋斗目标,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关于1976~1985年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纲要》。该纲要规定:工农业生产10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7%,其中工业增长速度为10%;财政收入10年合计为1.28万亿元;基本建设投资10年合计为4580亿元。

4. 大平正芳访华期间,承诺1979年度对中国的港湾、铁路、水力发电等六大建设项目提供约5000亿日元的政府资金援助。见国分良成、添谷芳秀、高原明生、川島真『日中関係史』、有斐閣アルマ、2013年12月、頁137。

5.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所指“开罗宣言之条件”为:“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编选组:《国际关系史料选编》,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725页。

6. 在中国日本研究界,质疑日方对“战略互惠关系”认知的意见一直存在。如,认为“思考战略互惠关系,不能局限于‘你给我恩,我给你利’的‘小恩小惠’模式,而应是全方位、高层次的、非排他性的合作关系,要有大视野、大规划、大手笔、大项目”。“讨论战略互惠关系,应该从更长远、更高端、更广泛的领域来思考中日之间真正的、共同的或接近的战略利益”。见蒋立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核心是“和”》,《中国社会科学报》2008年11月11日;叶琳《深化战略互惠,构筑东亚和谐——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蒋立峰发言,《日本学刊》2008年第6期。

7. 2014年2月,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同年,中国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遗产秘书处提交《南京大屠杀档案》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申请,并于2015年10月9日获得通过。该档案由三个部分构成:关于大屠杀事件(1937年至1938年);关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法庭在战后调查和审判战犯的文件(1945年至194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构的文件(1952年至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