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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安全研究

来源:一带一路数据库 作者:王希明 宋欣蔚 郑雅楠 发布时间:2022-09-27

  导语:当今世界,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利益更加紧密相连。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资料,并且作为新生产要素和战略性资源活跃在数字经济各领域各环节,随之而来的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要难题。如何解决数据安全问题、加强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世界各国在积极探索的过程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也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是中国应对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积极探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字安全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一、数据安全的全球形势与挑战

1.数据安全的新内涵

  大数据时代,数据自身安全以及数据保护的安全成为关注的重点。

图片2

连玉明、张涛、龙荣远、宋希贤《数据安全风险与大数据安全指数研究》,阅读更多>>

 

2. 数据安全形势严峻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独特性、复杂性的特点带来了一系列数据安全问题与挑战,数据安全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当前,数据安全呈现技术应用化发展、事件爆发式增长、政策多维度深化、风险弥漫性扩散等特征,数据泄露、数据攻击、数据跨境等数据安全问题不断引发关注。

  数据要素属性复杂独特,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数据要素较之传统生产要素属性呈现出独特性、复杂性,其市场化配置机制还处于探索期,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防护保障等一系列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待深入研究、精准确立并持续完善。

  跨境数据流通风险大,缺乏健全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跨境数字贸易机遇与风险并存,随之引发的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跨境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支付结算风险等危及国家数据安全的问题逐渐显现。

连玉明、张涛、龙荣远、宋希贤《数据安全风险与大数据安全指数研究》,阅读更多>>

  

3.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1)大数据意识形态化

  我们习惯于依靠数据进行思考、判断、抉择,“数据人格”开始出现,数据依赖乃至数据崇拜由此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固化。与此同时,大数据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意识领域。在市场意识支配下,人们不断被数据化、信息化,所有个人的行为,包括作息习惯、购物偏好、阅读偏好、出行方式、宗教信仰等等,都被量化、概念化、标签化,成为市场研究、预测人们心理的重要手段,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2)数据私有化导致数据集权

  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宝贵的稀缺资源,谁占有了数据,谁就占有了财富和权力。权力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占有演变成了对数据的垄断和集权,从而对大众自由和安全带来一系列威胁。在数据垄断和集权的情况下,平台权力持续扩张、延伸,与此相对的是,个人话语权被消解,个人自由被束缚,个人利益被交易,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面临威胁。

  (3)数据侵害加剧数据安全风险

  首先,数据成为不法分子窃取、攻击的目标。攻击和窃取可能来自黑客组织,也有可能来自内部人员,而数据可能被用于研究,也可能在暗网被出售。其次,隐私安全风险日益严峻。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无时无刻不被360度暴露在视线之下,福柯所谓的“全景式监狱”在技术上已经成为现实。

  (4)渗透异化社会心理,控制人们思想和行为

  大数据技术对人们精神层面的控制,首先在于对人们所能接触的信息的控制,美其名曰“精准化”的个性服务实际上是对信息的“选择性过滤”,个体所能接触到的信息实际上早就已经被设计好,正如市场经济的运行受“无形的手”支配,人们的精神食粮也正被“无形的手”精心挑选。

梅鹏超、沈颖彦、张蓂、陈浏天《大数据异化现象及其规制路径》,阅读更多>>

  

二、应对数据安全问题的国际探索

  1.数据安全立法方面的丰富经验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组织先后颁布了诸多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在思路和策略上不尽相同,但都是以数据为基本要素。作为一个整合政治和经济的国际组织,欧盟既能有效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立法系统,又能保留各成员国自主发展的空间,形成“欧盟法+成员国家法”的法律大格局。美国数据安全立法较欧盟立法模式有所不同,美国没有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而是区分不同领域或事项对个人数据分别立法保护。日本数据安全立法相较于欧美国家起步比较晚,但在亚洲国家个人数据安全立法方面,却属于立法较早且较完善的国家。

连玉明、张涛、龙荣远、宋希贤《数权制度体系与国际比较研究》,阅读更多>>

  

2.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规则标准与面临的问题

  跨境数据流动标准和规则体系的建立,其背后依赖的是一个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目前,美国和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举措和探索,成为世界各国学习和研究的主要对象。此外,日本、俄罗斯作为世界强国、东亚邻国,其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态度和具体政策,也对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体系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

  数据能够跨境流动的前提,是数据所属国能够实现在数据流动的全过程做到数据泄露保护、数据流动监管和数据价值提升,这都需要数据所属国能够拥有较高水平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但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甚至意图通过打压关键技术的发展遏制其他国家的信息化水平,这就导致信息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不敢轻易打开数据跨境流动的大门,否则就要承担数据所属权丢失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

张兰生《数字贸易时代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体系的探索与完善》,阅读更多>>

 

三、“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合作

1.统筹数据安全治理

  将数字贸易与“一带一路”倡议相结合,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五通”,积极挖掘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潜力,为加强我国与相关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提供参考与指导。随着中国“互联网+”战略和“数字丝绸之路”战略的深入发展,数字贸易必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统筹数字贸易发展与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特别是要处理好国家利益、网络安全和数字贸易之间的关系,在鼓励、支持、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注重对国家网络安全以及公民私人信息的保护,探索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新规则,从而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

李俊 付鑫《美国数字贸易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阅读更多>>

  

2.推动数据驱动与数据共享

  打造数字物流、智慧物流,构建虚拟物流联盟。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物流联盟将以数据为驱动,以技术为支撑,应加快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物联网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数据共享能力。通过构建虚拟物流联盟,合理调度,改进服务环节无缝对接,改善联盟成员的运输及配送效率,优化组合新服务新产品,满足客户柔性化需求。

何惠《“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物流联盟体系构建分析》,阅读更多>>

  

3.平衡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

  一是健全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一方面应实施数据的分类管理,对数据实施分层级分类别管理,构建数据流动正面清单,并根据发展阶段需要逐步扩大跨境数据流动的正面清单;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跨境数据流动监督管理制度,优化数据安全审核与监督体系,细化数据隐私保护条例。

  二是优化我国数据本地化规则。明确数据本地化义务主体范围,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数据本地化规则的要求。

  三是加强跨境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国际合作。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与缔约方建立共同的数据审核和监督机构,在尊重缔约国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

侯东伟《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比较分析——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文本》,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