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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庇护和引渡

作者:刘高龙 所属图书:国际公法学 图书作者:刘高龙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所属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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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庇护和引渡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庇护和引渡是国家关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国际上一般都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双边和多边国际公约加以规定,在各国实践中也逐渐形成比较统一的做法。但是引渡和庇护制度至今仍没有形成普遍的强制国际法规范。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庇护和引渡仅由国家自主决定。一国给予某外国人庇护或者拒绝请求国要求不将某人引渡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请求国也不能因此追究其国家责任。当然如果两国或者有关国家之间订立有关的条约,缔约国... 展开

文章摘要:庇护和引渡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庇护和引渡是国家关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国际上一般都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双边和多边国际公约加以规定,在各国实践中也逐渐形成比较统一的做法。但是引渡和庇护制度至今仍没有形成普遍的强制国际法规范。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庇护和引渡仅由国家自主决定。一国给予某外国人庇护或者拒绝请求国要求不将某人引渡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请求国也不能因此追究其国家责任。当然如果两国或者有关国家之间订立有关的条约,缔约国之间应该履行条约义务。1967年联合国大会《领土庇护宣言》第1条第3款规定:“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1954年美洲一些国家签订的《领土庇护公约》第1条也规定:“各国在行使主权中,有权准许他认为合适的避难者入境。国家行使此项权利不能招致其他任何国家的投诉。”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审理的“庇护权案”的裁判书中指出:“关于庇护的各国实践揭示了严重的不确定和矛盾性,在行使外交庇护和各国官方所表明的观点中有如此多的摇摆不定和任意性。在后来不断制定的关于庇护的公约中(指拉美一些国家制定的公约——作者注),有的国家接受,有的国家反对,并且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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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龙: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1968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合著有:《国际法概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海洋法》、《澳门法律》、Repertório do Direito de Macau和《澳门法律新论》等。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1995年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任顾问技术员,曾兼任澳门高等律师业委员会委员、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协会副会长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1995年9月起在澳门大学任教,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和代理院长,现为澳门大学荣誉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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