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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作者:刘高龙 所属图书:国际公法学 图书作者:刘高龙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所属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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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945年在旧金山制定《联合国宪章》的会议上,曾有与会代表提出区域组织的定义:“一定地区内若干国家,由于地理临近、利益相同或文化、语言、历史及思想类似,对于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维护本地区内和平及安全、维护彼此利益、发展经济与文化关系负有共同责任而组成的永久性组织。”10880257但该定义没有被会议采纳。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某一个区域的若干国家以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联系为基础,为了某些共同的区域性的目的通过缔结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 展开

文章摘要:1945年在旧金山制定《联合国宪章》的会议上,曾有与会代表提出区域组织的定义:“一定地区内若干国家,由于地理临近、利益相同或文化、语言、历史及思想类似,对于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维护本地区内和平及安全、维护彼此利益、发展经济与文化关系负有共同责任而组成的永久性组织。”10880257但该定义没有被会议采纳。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某一个区域的若干国家以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联系为基础,为了某些共同的区域性的目的通过缔结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和特点:成员在地理、文化和利益的相近,使一些国家容易建立区域性的政治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实现共同的利益;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相对的稳定性;区域性国际组织了解本地区国际冲突的形势和特点,以及责任感和切身利益的驱动,一般都能积极地适当地解决区域性国际冲突。当然,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某些方面也有其局限性:有一些区域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实际上是全球性的问题,区域性国际组织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容易被区域性的大国所控制。区域性国际组织按其职责来分,有区域性的政治组织(或者说一般性区域组织),如阿拉伯国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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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龙: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1968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合著有:《国际法概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海洋法》、《澳门法律》、Repertório do Direito de Macau和《澳门法律新论》等。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1995年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任顾问技术员,曾兼任澳门高等律师业委员会委员、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协会副会长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1995年9月起在澳门大学任教,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和代理院长,现为澳门大学荣誉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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