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体的突出特点是民族分权和民族权力的相互制衡。从民族分权而言,《苏黎世—伦敦协定》和宪法均突出了塞浦路斯两大主体民族——希腊族和土耳其族对共和国所有权力的划分,充分反映了民族分权的特点。宪法第1条即规定,“总统由希腊族人担任,副总统由土耳其族人担任。总统和副总统分别由塞浦路斯希腊族和土耳其族选举产生。”宪法没有对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民进行界定,而在第2条对“希腊族人”和“土耳其族人”做了明确界定:“本宪法所说的希腊族包括共和... 展开
文章摘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体的突出特点是民族分权和民族权力的相互制衡。从民族分权而言,《苏黎世—伦敦协定》和宪法均突出了塞浦路斯两大主体民族——希腊族和土耳其族对共和国所有权力的划分,充分反映了民族分权的特点。宪法第1条即规定,“总统由希腊族人担任,副总统由土耳其族人担任。总统和副总统分别由塞浦路斯希腊族和土耳其族选举产生。”宪法没有对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民进行界定,而在第2条对“希腊族人”和“土耳其族人”做了明确界定:“本宪法所说的希腊族包括共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