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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环境法》(1994年第4号法)

作者:李蕊 方晓庆 张小虎 洪永红 所属图书:非洲十国环境法 图书作者:洪永红 张小虎 出版时间:2021年11月 所属丛书:
报告字数:21963字 报告页数:31页

文章摘要:(2009年第9号法修订)以埃及人民和共和国总统的名义,埃及人民议会批准并颁布以下法律。第一条在不影响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环境保护适用本法所附条款。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国内企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期内,不影响1982年第48号关于保护尼罗河及相关水道环境法律的适用效力。内阁在必要时,且确信已依据本法严格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建议,决定延长不超过两年的调整期。第二条总理应当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经咨询环境事务署理事会(t... 展开

文章摘要:(2009年第9号法修订)以埃及人民和共和国总统的名义,埃及人民议会批准并颁布以下法律。第一条在不影响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环境保护适用本法所附条款。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国内企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期内,不影响1982年第48号关于保护尼罗河及相关水道环境法律的适用效力。内阁在必要时,且确信已依据本法严格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建议,决定延长不超过两年的调整期。第二条总理应当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经咨询环境事务署理事会(the Environmental Affairs Agency)[1]所提出的建议,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实施条例。各部部长在不违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前款所述期限内,依据职责范围颁布执行本法第二篇所需的各项比率。第三条1968年第72号法律关于防治海洋石油污染条款,及其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特此废止。第四条本法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应当加盖国家印章,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本法于伊斯兰历法1414年15日[2](相当于公历1994年1月27日)在埃及共和国总统府发布。胡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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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蕊:暂无简介

方晓庆:暂无简介

张小虎:暂无简介

洪永红: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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