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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与社会变革

书 名: 公共权力与社会变革

英 文 名:Public Power and Social Evolution

作 者:朱全涛吴欣望 

I S B N:978-7-5097-3901-3

丛 书 名:

关键词: 公共权力 社会变革 博弈论 经济史

出版时间:2012-11

中文摘要

本书最重要的贡献是从市场的角度研究“暴力”,提出“暴力服务市场”的概念,然后以此为基础理解立法机构和宪法。本书还从市场的角度理解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宗教,提出立法市场、司法市场和...展开

本书最重要的贡献是从市场的角度研究“暴力”,提出“暴力服务市场”的概念,然后以此为基础理解立法机构和宪法。本书还从市场的角度理解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宗教,提出立法市场、司法市场和宗教市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了政府。在《创新与反特权垄断经济史观》一书中,我们将这些市场统称为政治市场。

所谓市场就是交易的地方。因此,理解这些市场的根本首先要区分在某个地域内(通常是一国之内)谁是买方谁是卖方;其次要能区分独立的买方和独立卖方的个数,这涉及该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判定。理论上有九种市场结构。不过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上述四种市场的需求者人数众多(所有的国民都可以被看作是市场的需求者),因而可能出现的市场结构只有三种:垄断、寡占和(接近)完全竞争。特别地,需要将寡占的暴力服务市场与按地域分割垄断的暴力服务市场区分开来。后者实质上是垄断的暴力服务市场,它对研究国家分裂有帮助。

历史经验表明,在垄断的暴力服务市场结构下,政治上会出现独裁者。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有较多寡头的或者接近完全竞争的暴力服务市场结构。在少数寡头的暴力服务市场结构下,特别是双头,通常会发生内战。

暴力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基本竞争方式有两种:威慑和兵戎相见。以后一种方式竞争发生了战争,其后果可能是一方消灭另一方,这会减少暴力服务提供者的个数,从而降低该市场的竞争程度;但威慑并不减少暴力服务提供者的个数,因而不降低市场的竞争程度。“共和”的本质就是多暴力服务提供者之间依靠相互威慑而共存。

寡占或接近完全竞争的暴力服务市场存在的核心要素是有宪法和协商机构(也就是议会)。本书将宪法定义为多数暴力服务提供者通过联合而威慑其他暴力服务提供者,以阻止暴力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兵戎相见”方式解决争端,而推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而约定的决策程序和规则;而这些暴力服务提供者的协商机构就是议会。理解这一观念的最好案例就是英国《大宪章》的签署。《大宪章》实质上是一部不完整的宪法,而确保《大宪章》实施的主要机构是25个拥兵贵族的联盟。

议会交易的内容是各市场的交易规则以及市场结构。我们将政府定义为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结构的管理者。我们否定了主流经济学国家提供“保护和公正”的看法,而认为国家提供暴力服务。本书表明司法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司法判决的公正程度高度正相关。

本书还探讨了从罗马共和国到近现代欧洲宗教市场结构的变迁,提出了如下看法:中世纪的罗马教廷在西欧宗教市场获得垄断地位后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采取了让西欧强大的邦国分裂、衰弱政策。反过来,那些强势国王或皇帝则不断调整策略力图控制教廷或分享教廷的垄断利润。这种竞争为宗教改革创造了机会。

最后,本书应用上述概念讨论了法国自大革命以来以及俄罗斯自废除农奴制以来各主要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市场结构变迁及其原因,并获得了许多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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